關于開展2014年度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1-28 09:38:07 點擊率:
為了做好2014年度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工作,依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以下簡稱“新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4年度信用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信用評價范圍應包括列入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監督范圍、監理合同額50萬元(含)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其中公路工程項目還應滿足以下條件:合同工期大于等于3個月的二級(含)以上項目。
(二)監理企業應將自評信息以書面形式報項目業主(無需網上填報),并加蓋企業公章,自評信息是指企業按照評價標準對承擔項目進行自評扣分的詳細情況。項目業主應對監理企業的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并提出初評意見,同時應對項目從業的監理工程師進行信用評價。項目業主初評結果蓋公章后報項目質監機構。監理企業自評及業主初評表格見附件1。
(三)對于2014年交工驗收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應對監理企業在該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信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具體報送格式見附件6。
(四)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評價周期內,對監理工程師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只對有失信行為的監理工程師評價結果進行上報。
二、時間與程序要求
(一)監理企業負責組織項目監理機構開展信用自評工作,應于2015年1月30日前將自評信息報項目業主。
(二)各項目業主應于2015年2月15日前將本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資料報省級質監機構,同時應將初評結果抄送相關監理企業。項目業主未按規定上報或評價工作不認真的,項目質監機構應責成項目業主限期改正上報,必要時應對初評結果進行現場復核。
(三)項目質監機構應于2015年3月1日前完成本地區監理信用評價資料的審核匯總,并將相關資料報送廳質監局。評價結果采用統一表格(見附件2、3、4、5),并分別報送電子版和紙質版,電子版以電子郵件報送,紙質版加蓋公章后郵寄至省廳質監局。采信文件資料復印一份郵寄至省廳質監局存檔。
(四)廳質監局于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本省監理信用評價資料的審核匯總、評價數據網上填報與復核工作。
(五)對于信用評分大于95分的監理企業,省廳質監局將進行抽查復核,確保評價結論如實反映監理企業實際情況三、其他要求
各市質監站(處)應高度重視監理信用評價工作,精心組織、嚴格把關,公平公正、按時保證質量做好信用評價工作。
廳質監局聯系人:解連華 聯系電話:025-52853085 資料信息匯總聯系人:明媛媛 聯系電話:025-58581747 E-mail:7658379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