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領域從事試驗檢測專業活動的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面向全社會提供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評價結果與工程系列相應級別職稱有效銜接,為用人單位科學使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才提供依據。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包括道路工程、橋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運結構與地基、水運材料5個專業,分為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2個級別。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英文譯為:Highway and Waterway Testing&Inspection Professionals
第五條 通過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共同負責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規定,并按職責分工對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具體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對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確定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和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考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中專或高中學歷,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專學歷,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大專學歷,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中專或者高中學歷,并取得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證書后,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6年;
(二)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專學歷,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6年;
(三)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4年;
(四)取得含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2年;
(五)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工學、理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專業博士學位;
(七)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的上述學歷或者學位人員,累計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監制,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用印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了解公路水運工程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的規定和實驗室管理體系知識;
(二)熟悉主要的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掌握所從事試驗檢測專業方向的試驗檢測方法和結果判定標準,較好識別和解決試驗檢測專業工作中的常見問題;
(三)獨立完成常規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
(四)編制試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公路水運工程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掌握試驗檢測原理;掌握實驗室管理體系知識和所從事試驗檢測專業方向的試驗檢測方法和結果判定標準;
(二)了解國內外工程試驗檢測行業的發展趨勢,有較強的試驗檢測專業能力,獨立完成較為復雜的試驗檢測工作和解決突發問題;
(三)熟練編制試驗檢測方案、組織實施試驗檢測活動、進行試驗檢測數據分析、編制和審核試驗檢測報告;
(四)指導本專業助理試驗檢測師工作。
第十八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試驗檢測專業工作能力。
第四章 登記
第十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具體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負責。登記情況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應建立持證人員的從業信息和誠信檔案,并為用人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取消登記并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考試機構和登記機構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有關各項管理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工程師或者工程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工程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及相應試驗檢測人員考試辦法要求,取得的試驗檢測員、試驗檢測工程師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具體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均設公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科目為《道路工程》、《橋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運結構與地基》和《水運材料》。公共基礎科目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業科目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考試成績均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在連續2 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公共基礎科目和任一專業科目的考試并合格,可取得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規定的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和專業類別的考試。
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試驗檢測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九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